2012年年末,李先生通过家政公司请了周-阿姨到家里从事照顾小孩、打扫卫生和烧饭等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在李先生家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周-阿姨提出自己的租住地比较简陋,想在雇主家洗澡的要求。考虑到周-阿姨的实际困难,李先生和妻子商量后答应了这一请求,但也同时明确,必须他和妻子在家时才能洗澡。
2013年1月8日,李先生妻子忽然接到周-阿姨电话,说自己洗完衣服清理地上积水时摔伤了。李先生妻子赶紧回到家中,将周-阿姨送到了医院。经查,周-阿姨右手腕粉碎性骨折。
不久,周-阿姨出院了,但由于手上打着石膏,一时无法继续工作。尽管周-阿姨的缺位打乱了李家生活节奏,李先生妻子不得不暂时停下工作在家照顾小孩,但考虑到周-阿姨实际困难,李先生和妻子决定给予她一定补偿,也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争端。此后,双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协议:由李先生在支付事发当月工资的同时,另给周-阿姨医疗补助费2000元,周-阿姨在收到这两笔款项后不再向李先生家提出任何赔偿要求,李先生家也不得要求周-阿姨赔偿因为李先生妻子请假照顾小孩儿造成的收入损失。协议最后还附上了“周-阿姨是在李先生孩子午睡时偷洗澡而摔伤”的字句。
协议签订后,周-阿姨当场收取了李先生给付的钱款。
可是,这起纠纷并未因双方签订协议而就此结束。去年9月,周-阿姨一纸诉状将李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1.58万元。
对于周-阿姨的诉讼请求,李先生觉得很诧异,他在答辩中称,事发时他和妻子不在家中,周-阿姨摔倒后打电话给他妻子,妻子到家后见周-阿姨头发湿漉漉的,大冷天还穿着凉拖鞋,同时也没看见有洗好的衣服,所以周-阿姨实际是在小孩午睡时洗澡摔倒受伤的。事发后,双方拟定了协议书,周-阿姨签字认可并收取了2000元。现周-阿姨起诉要求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李先生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同意分担周-阿姨在诉讼期间支出的伤残及相关鉴定费用的50%。
就协议中提到的意外原因,周-阿姨在庭审中予以否认,并称是李先生在协议签订后自行添加。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阿姨主张协议书主文中发生意外的原因是李先生私自添加,但从相关的上下文内容、字迹及排列来看,并不能证明周-阿姨的上述主张,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在该协议书中所确认周-阿姨是在洗澡期间因疏忽而摔倒的事实。其次,即使如周-阿姨所述,其是在卫生间洗衣后因地上有水而在清理过程中所摔伤,也没有证据证明李先生对其摔伤存在过错。故本案在双方协商由李先生给予周-阿姨一定补偿后,周-阿姨另要求被告赔偿误工、护理及营养费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李先生自愿分担原告的鉴定费支出,与法无悖,予以准许。
■法官评案
长期雇佣保姆最好办保险
2013年以来,徐汇法院陆续受理了多起因家政服务人员意外伤亡而引发的诉讼,也由此引起了办案法官对于家政公司如何规范管理、家政从业人员如何做好上岗准备以及雇主如何做好意外防范等方面的思考。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家政人员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如家政服务人员或其家属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举证证明雇主对于家政服务人员受伤或死亡存在过错,而非只要是在工作期间受伤或死亡,雇主就应当承担责任。
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随着家政市场需求量的逐年递增,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呈多发态势,其中尤以家政人员伤亡事件而导致的诉讼矛盾最为激烈。
分析这些案件,家政公司对从业人员零门槛招录,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岗前培训和体检以及保险意识的缺失是间接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
法官建议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家政从业人员的招录、培训、体检、健康证的办理予以统一和明确的规定。家政从业人员在向雇主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也应规范自身行为,做好自我防护,避免不必要的损害的、发生。雇主在选择家政人员时,应查看其上岗证和健康证,如决定长期雇佣,建议为其办理相关保险。
本报记者孟*阳
本报通讯员吴*燕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