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作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防止该当事人转移、处分被保全的财产,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二是行为保全,是指法院作出裁定,责令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防止该当事人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原民事讼法只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行为保全的规定,同时将原来第九章的章名由“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改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相关条文中的“财产保全”也改为了“保全”。修改后的“保全”概念涵盖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两个方面,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保全程序与普通审判程序相比,有以下不同:一是具有暂定性。采取保全是为了保证日后生效判决的执行,或者避免当事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但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未必胜诉,因此保全裁定可以撤销,或者经过一段时间会自然失效,不具有既判力。二是简易性。法院需要迅速作出裁定,禁止当事人实施侵害行为,时间上的紧急性决定了法院审理保全案件的程序较为简单。三是密行性。保全裁定往往只需要依据债权人提供的证据即可作出,无需通知债务人,并且可以在向债务人送达保全裁定的同时执行,以达到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等目的。
根据申请保全的时间不同,保全可以分为诉讼中保全和诉讼前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