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成都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排查时,发现了一个QQ号在网上大肆贩卖川内及全国部分地区公民的房产数据。通过进一步梳理扩线,打掉了一个以德阳“梁某”、“沈某”为数据源头,成都钟某、肖某西为“中间商”,成都“林某宏”、“李某林”、“杨某军”为下线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团伙。
通过侦查,这起案情共查获公民房产信息数据2000余万条,扣押电脑、手机等通讯工具20余台,非法获利达100余万。
2017年5月,专案组通过前期大量的网上网下联合侦察,掌握了该团伙主要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活动轨迹后,适时开展收网工作。在广汉市将“数据源头”梁某等抓获。
梁某今年28岁,她的身份是成都某软件有限公司员工。她所在公司有一个特别的身份,是省内部分地区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登记的系统维护商,这就让有工作便利的梁某看到了“商机”。
同时被抓的还有沈某(男,29岁,德阳人)、“中间商”钟某(男,31岁,成都人,成都某淘房网络有限公司法人);购买者林某宏(男,27岁,巴中人,成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杨某军(男,28岁,资阳人,成都某房产公司负责人)李某林(男,26岁,郫县人,成都某装饰有限公司负责人)等。
经审查,梁某和同伙利用职务之便,将其公司负责维护的某些房管局系统的业主房产数据私自导出,以每条3.5元的价格出售给中间商钟某,而后钟某又以5元的价格出售给下家林某宏、杨某军、李某林等人用于商业推广,2000多万条业主信息就成了商品,成了这个犯罪链条成员的牟利工具。经公安部门调查,初步查实涉案金额100余万元。
倒卖个人信息犯什么罪:
倒卖个人信息犯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倒卖个人信息的处罚:
【刑法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一款修改)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个条文的罪名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同日颁布
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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