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是否可以单方面放弃继承权?
看情况。
夫妻一方在放弃时间和方式均无瑕疵的基础上,对于继承权享有自由处分权,放弃继承不应当受到配偶一方的限制,但如果放弃继承会导致继承人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则放弃无效。当然,现实中也会存在配偶一方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就是为了达到减少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这时就需要看各方的举证是否有力,再由法官作出具体判决了。
首先,从法律上来说,放弃继承的效力主要是从放弃的时间、方式、后果等方面来考虑。具体来说,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作出明确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对于放弃无效的事由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继承法意见》第46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物权法》、《婚姻法》以及《继承法》中关于继承的问题并非同义。在《婚姻法》中,“因继承取得的财产”,是指实际取得的遗产份额。而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还并未实际享有继承可以得到的财产,而仅是享有了继承权。此时,《继承法》赋予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权利,是否放弃继承完全取决于继承人自身。只有在遗产分割后,继承人实际取得了遗产时,该部分遗产才能转化为继承人的财产,从而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至于《物权法》上关于继承开始后,物权即发生变动的规定,实际上是为了减少物权的不确定性,减少财产归属不明的状况而作出的,并且《物权法》也对该条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如未经登记不得处分等。鉴于不同法律之间调整的法律关系、立法目的等差异,不能用该条规定来否认继承法上关于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的规定。
继承权属于财产权与身份权结合的权利,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法律之所以将继承财产的权利赋予特定身份的人,是旨在保障与死者有特定关系的人的利益。《继承法》规定了放弃继承也是基于此,是为了给继承人以更充分的自由选择权。现实中继承权的行使,除了财产上的考量,更多时候还掺杂着情感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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