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车避险却被辗身亡交强险是不是应该赔偿?交强险可能不赔。但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条件,保险公司应按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综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和条文详义,在认定交强险责任中的“第三者”和“车辆搭乘人员”时,应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作为认定的时间临界点,以“人的个体是否与车辆相对独立”作为认定的空间要素。
交强险不予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1、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交强险条例》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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