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
在以往审判实践中,没有对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予以规范,实务上常发生用语不准确、概念混乱的情况。例如对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在实体法上的称谓,有侵权人、侵权行为人、侵权责任人、加害人以及受害人、被害人等诸种表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此加以规范,第一条就规定将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赔偿义务人”;将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称为“赔偿权利人”。
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机动车运行所致,而机动车驾驶人员可能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承租人、受雇人,机动车也可能被人盗开或被与所有人等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擅自驾驶,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种原因或可能性。因此,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人就显得较为复杂。确定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的基本原则是依据机动车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所谓运行支配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车的运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仅限于机动车运行本身而生的利益。
在审判实践中,认定赔偿义务人应以运行支配为主要依据,并配合运行利益的归属,因为支配足以决定一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利益归属与支配权人是分离的,如汽车所有人指派雇请的司机为朋友无偿搬运物品,运行利益归属其友人,而运行支配权为汽车所有人,对此类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应为汽车所有人。
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中,有过错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只有驾驶人员。从以上规定来看,似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过错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只有驾驶人员,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应由驾驶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从表面上看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较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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