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制度经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的不断创造和发展,已具有了十分丰富的内容,缓刑制度的基本内容是:
(一)判决前调查
判决前调查,是指根据法院的要求,由缓刑机构或者其他的授权机构,对犯罪情况、犯罪人情况和犯罪人转变为守法公民的可能性进行的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形成的书面文件,称之为判决前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对于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判决前调查报告的内容要求简明扼要,它能够在较短的时间里让法官捕捉到重要的信息,所以,调查报告的简短化和表格化是它的一个趋向,目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行格式化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不再是叙述性的文字,而是经过精心设计的标准化的表格,法官无须解读冗长的文字就可以直接获得所需的信息。
(二)监管
对缓刑犯的监管在国外一般都由缓刑官担任。缓刑监管的目标主要有三:一是强制缓刑犯遵守缓刑的条件;二是降低缓刑犯对社区的危险性;三是缓刑犯形成守法的生活方式。监管既是对缓刑犯的刑罚惩罚,又是对缓刑犯的社会帮助,所以,社区矫正的监管就是将缓刑犯置于社区环境之中,在较为宽松的管理方式下,依法限制他们的一定自由,恢复业已危害的社会关系,同时,要改变他们的生活状态,协助他们重返社会。
(三)矫治
矫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理念。传统的社区矫治观念,源于刑事人类学派的理论,即犯罪行为乃是精神和情感功能的缺陷所致,所以,应该针对犯罪人的动机和思想形成的过程,发现他们犯罪的潜在原因,进行心理咨询和精神治疗,帮助犯罪人克服引起犯罪的冲动。刑事社会学派则认为,犯罪人实施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因素,而不是精神病态,所以,只有改变犯罪人的需要,对他们进行技术培训,帮助他们找到工作,才能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结构之中。让犯罪人在生活压力和从善动力之下改变他们的行为恶习,在矫正的处遇中实践新的行为方式,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为这种矫正是基于犯罪人思想认识而不是情感方面的治疗。认识的矫正是普遍的矫正,是在矫正监管之下矫正犯罪人中最普遍的问题。但是,无论何种矫治,转变犯罪人的思想,改变他们的人生态度和价值观念,被认为是社区矫正的核心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