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保险公司的原则
1.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有利于我国保险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3.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
4.合理布局、公平竞争。
二、设立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
《保险法》第七十条有明确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而一般性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即可按法定程序办理设立事项。
1.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2.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3.经营寿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3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经营寿险业务的区域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1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
4.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5.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为企业法人或国家允许投资的其他组织,股东资格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6.中国保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保险法》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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