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诉法轻微程序违法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法中、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包括处理期限轻微违法;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
(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
(二)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
(三)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常见的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常见的限制人身的强制措施如强制治疗、戒毒、隔离,限制财产的如查封、冻结资金等)。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的(常见的如侵犯承包经营权、产品定价权、投资决策权、资产处置权、收益权等)。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许可证/执照,行政机关不颁发/不答复的(常见的如申请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驾驶执照等)。
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不履行的(常见的如申请公安机关保护生命财产安全拒不履行的,申请工商管理机关保护消费者权益拒不履行的)。
6、行政机关应发放而未发放抚恤金的(伤残抚恤和遗嘱抚恤)。
7、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常见的如调取财物而不补偿的、无合理依据加收管理费等)。
8、其他侵犯财产权、人身权的案件(兜底型条款,需要据以往法院案例以及律师经验来综合判断,所要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用本条款)。
9、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常见的如对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服的,这类案件由于涉案标的大,案情相对复杂,所以在行政诉讼中属于较为常见的纠纷类型,有一定的代理技巧,需要另外整理,在此不赘述)。
10、认为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11、认为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变更/解除某些与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的(常见的如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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