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1)被告为海关、专利管理机关的;(2)被告为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3)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影响和复杂的行政赔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
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
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第九条
第二、三、四款、
第十条、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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