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赔偿如何立案
行政赔偿申请人如果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行政赔偿案件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怎么办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赔偿案件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申请人必须符合起诉的条件,如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等,如果法院审核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会予以登记立案,如果不符合相应条件的,法院将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