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期间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什么程序
环保部门做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一般不会自行履行处罚决定,特别是做出的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使用,当事人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延迟处罚,由于环保部门自身没有强制执行权,致使一些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制止,信访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与相关法律、法规,谈谈如何把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
目前,环保部门在行政处罚中,对相对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一般都在行政复议期满后(60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笔者认为,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应视相对人的具体违法行为、处罚决定内容以及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所采取的诉讼、复议行为等情况来确定,而并非都需满足60天的复议期限。
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后果会导致或可能会导致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环保部门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做出此判断的理由是,诉讼期间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九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据此,当相对人的环境违法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会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环保部门应当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环保部门也要正确认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内涵。违法排污行为不仅使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和影响,而且会给人类生产、生活造成危害,甚至还会对人类的生命、身心健康带来威胁。正因为环境危害的特殊性,环保部门来理解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时,还要充分考虑环境因素。
做出此判断的理由是,在复议过程中,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是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是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是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是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据此,环保部门对不及时可能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可以在复议期间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环保部门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是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到位、处罚金额自由裁量恰当。
而其它类型的案件,处罚决定生效后,应视具体情况做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种是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或应当知晓处罚决定后,在15日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种是当事人未向法院起诉,直接向上级部门申请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以申请执行,但不得具备此条规定的4种情形;另一种是当事人接到处罚决定后,直接向法院或接到复议决定后15日内向法院起诉的,根据法院判决,确定申请强制执行期限。
当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仍然要经过法院行政审判庭的调查、听证等各项程序,在审查合格后才能裁定可以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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