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申报受理的程序需要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3、污染源监测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用水情况单复印件;
5、燃料检测单复印件;
6、申报登记表格中需排污单位测算的数据的计算说明;
7、有关的原辐材料购进、产品销售等情况资料;
8、当年新增排放口说明;
9、其它需要补充的材料;
具体办理方式:
您可以直接在网上下载空表,也可以到开发区投资服务大厅建设窗口索取,填写完后,携带上述材料到开发区投资服务大厅建设窗口办理。
申报条件:
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保验收合格后的30日内办理;已投产(现有)的排污单位,每年12月15日前按年度申报。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4年8月13日
2、《排污申报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10号令1992年10月1日
办理时限:
手续齐备,当时受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程序:
符合要求,经初审合格,即时受理
办理人员:
某某
注意事项:
申报单位出具的“所需材料”不齐全;所需材料要齐配,表中数据逻辑关系不能出现错误。
“下一步”告知:
准备接受排申报审核及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