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的情形
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多数是出于过失,其中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但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
滥用职权罪的动机,多出于不确定的随心所欲、滥施淫威、蛮横无理。或者出于确定的徇私情私利、贪图钱财、讨好上级、偏袒亲友等等。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失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两形式:
一是放弃职守,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对自己负责的工作撒手不管,不传达、不布置、不检查、不报告等等。
二是不正确地履行职责,在履行职责中,马虎草率,敷衍塞责,严重地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行为一般地表现为消极的不作行为。与玩忽职守相反,滥用职权的行为,一般都表现为积极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超越职权,擅做决定,滥批条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标准应该是法定的,统一适用于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其法定标准应包括: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公民合法财产重大损失、公民死亡、公民多人重伤;造成国家信誉、形象、威望地位严重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