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其期限如何计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行政诉讼法管辖的种类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是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
1.级别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
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
(1)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与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3)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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