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区张公岭隆平高科技园法定代表人:胡*中职务:董事长电话:0731-4671137
被告:刘**8性别:男出生:19**年5月7日住址: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文艺居委会蓝田办事处文艺路市外贸局宿舍电话:1360738****身份证号码:432503*************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37956元货款及利息17696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中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饲用生物酶制剂生产经营的专业化饲料企业。2001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第一项第二条约定,被告在湖南省涟源市及冷水江部分区域销售原告的产品。合同第八项第八条约定:合同期开始两个月内可以由乙方(原告)铺底,但铺底总额不超过肆万元,以后交易均现款现货,2002年元月1日开始,甲方(被告)专销乙方产品,合同期满时甲方付清乙方所有欠款。
原告与被告的合同期限满后,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的约定,与原告结算清楚,到目前为止,被告还欠原告37956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不肯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07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