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近期受理的多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都为肇事司机持有含准驾车型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理赔诉讼的案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和拖拉机驾驶证分别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考核颁发,司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如需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必须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考核,二证并不能互驾。由于肇事司机将拖拉机和农用四轮运输车相混淆,认为持有C3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就可驾驶拖拉机,因驾驶人须按驾驶证上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司机的这种错误认识在农村地区存在普遍性,因对拖拉机驾驶证历史上曾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合管理,如不加以纠正,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将加大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赔偿的风险,增加这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难度,并可能因信访量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
为此,建议:首先,拖拉机驾驶证申领部门即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加强对二证分类颁发的宣传,采取在农村主要路段和乡镇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办宣传板报等形式,使农村司机熟知此法律规定;其次,发证部门在制作驾驶证申请表时,将机动车驾驶证与拖拉机驾驶证作为两个选项分列,使申请人能清楚方便地区分二证。最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加大监管力度,成立排查小组,对本辖区内的拖拉机数量及驾驶证进行排查,使拖拉机车主尽数申领拖拉机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