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地区)投资者取得内资企业股权;
(二)经营范围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
(三)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
(四)中国大陆投资者不得含有国内各种协会、民间团体、群众组织等,中国大陆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五)原登记主管机关没有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的,应由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的登记机关登记,按企业迁移登记的有关要求办理。
二、应提交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注:1、企业经批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