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诉公司能否办理股权转让
涉诉公司可以进行股权转让,但如果转让给公司以外的其他人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可进行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东是否对股权转让的股份具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参加诉讼过程中,股东是可以进行股权转让的,但法院在强制执行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www.wsmba.cn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