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标识个数标准,对件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
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是对“一份标识”的修饰、限定,依据一般人通常的理解习惯,这个定语可以被理解为只要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不论标含的完整商标图样是只有一个还是更多。因此,只要标有一个完整商标图样的,就可以被认定为一件商标标识,这一点认识符合法条所包含的可能意思之内,没有人为扩大。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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