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包含哪些
一是排他许-可。即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地域内和指定的商品上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同时,承担在该期限内、该地域内就相同商品不在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义务。
二是一般许-可(普通性可)。即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地域内和指定的商品上可以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可以同样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无论是排他许-可还是一般许-可,经商标权人特别授权,被许-可人还可以进行分许-可。但分许-可必须是一般许-可。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什么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人将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支付使用费的行为。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为许-可人,另一方为被许-可人。许-可使用后,许-可人并不丧失商标权,被许-可人只取得使用权。商标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一种租借使用注册商标的契约形式,是通过合同来实现的。我国商标法第34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期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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