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没有赔偿要求不赔偿可以吗?
如果公民、法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不能置之不理,为了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行政复议机关有主动履行决定赔偿的职责。但这种职责的履行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发生:一是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变更罚款时;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时;三是决定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行政强制措施时。赔偿的决定包括:责令行政机关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赔偿相应的价款。
行政复议机关的主动决定赔偿是行政复议法中比较有特色的制度。因为国家赔偿的一般原则是“不请求不赔偿”,即公民、法人如不提出赔偿请求,国家则不予赔偿。但公民、法人与行政机关相比是“弱势群体”,如果在其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其合法权益就有可能会受到很大的损害。行政复议机关的主动决定赔偿制度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既可以有力地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又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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