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程序错误是否可以重新做出处罚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的程序如果错误,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处罚决定,并可以判决被告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二、哪些情况下对行政行为确认违法而不撤销或判决履行
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3、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4、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5、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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