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程序错误如何撤销
行政处罚程序有错误时,被处罚人申请撤销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确定程序有错误的,可以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处罚实施程序
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执法人员首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法制机构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
3.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调查终结,并向法制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
4.审查、决定: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5.事先告知:决定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属于听证的案件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书。
6.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7日后,当事人无异议或不成立,由法制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后到本部门财务领取罚没票据交执法人员送达。
7.执行:被处罚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的,由本部门法制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通过以上的分析,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被处罚人申请撤销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确定程序有错误的,可以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