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因城市建设、楼房改造、拆迁需要要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单位。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文;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建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东海大道陆丰市国土资源局一楼
五、办理时限
12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陆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