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被告是同村的亲属。2006年7月原告黄某向法院起诉汕头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黄某2,认为被告于2004年1月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8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被告承诺2005年4月9日付还34万元,剩余34万元于2006年4月9日前还清。期届,两被告又于2005年4月9日重新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5年,同时黄某2又与黄某重新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黄某2从2005年4月9日起没月向黄某支付本金1.2万元及利息,若超两个月未付,黄某2愿将某管理区的土地使用权作价40万元抵还黄某。但2006年3月起黄某2一直没有还款,原告黄某要求归还借款56万元及利息。
2、原告:
因为借款人违约经过催讨仍未履行义务,请求解除2005年4月9日签订的分期还款协议,要求汕头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黄某2归还所欠借款本息。被告提出该土地的使用权人是其刚满18周岁的儿子而非本案的两个被告,但是通过调查发现,该抵押的土地是被告在数年前用其儿子的名义取得的农村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人仍然是被告,村委会对此予以证明。为此原告申请查封了该土地上用权。
3、被告:
借款协议约定分5年还款,还款期限未到,不能要求未到期也归还借款。另外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是自己孩子的,不能查封。
4、一审判决:
解除原被告于2005年4月9日签订的借款协议;被告汕头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黄某2应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6万元及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
5、二审调解:
上诉人汕头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黄某2一次性归还黄某借款47.5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