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以高息将款借给他人,到期因他人未能偿还,诉至法院,结果“吃了一惊”。7月3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该男子要求返还本金的诉求,但关于借款利息,由于双方约定过高,法院判决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借款之日到判定付款之日止。
去年7月18日,登封市民王某因经营需要,以年利率3分8厘的高息,向张某借现金3万元,借期2个月,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张某多次讨要,王某却借故不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张某万般无奈,遂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支付本金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张某持有被告王某签名的借条,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借条中注明的还款期限已过,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因借条中约定的利息过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对于民间借贷,国家相关法律并不禁止,但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不受法律保护。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法官为此提醒民众,约定借款利息一定要依法而定,否则就有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