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行纪合同涉及留置权吗
民法典行纪合同涉及留置权,如果委托人不能够按期支付报酬的,行纪人有权规委托物进行留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行纪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纪费用由行纪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纪合同的当事人为行纪人和委托人,如果委托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行纪人是有权对委托物进行留置的,因此,行纪合同涉及留置权。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www.wsmba.cn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