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能否要求托运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可以要求,但如果托运人本身托运的货物符合条件规定,而且找的托运人符合规范,那么交通事故责任应由驾驶员承担或者相关公司承担。
二、托运人的义务规定依据
《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六条 【托运人提交有关文件义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货物包装义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挂靠机动车侵权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说在托运的过程中托运人,并没有如实报备这个托运的货物,而且也没有确定这个货物的性质造成了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的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的,这个时候托运方可以要求托运人承担一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如果还有其它方面的疑问,欢迎到法律咨询网www.wsmba.cn做相关的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