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是否还要履行义务
1.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监护人还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2.如支付扶养费、赡养费、抚养费等。
二、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4.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5.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三、谁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3.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4.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5.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上述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6.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7.人民法院受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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