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除斥期间是什么
除斥期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二、合同解除权的除此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具有如下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故而,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除斥期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同,除斥期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法律咨询网www.wsmba.cn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