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逾期提取仓储物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六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九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二、提取仓储物的基本规定
1、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时提取仓储物;
2、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支付超期保管的仓储费;
3、对超过储存期间的仓储物,虽经保管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仍无法避免仓储物出现损坏、变质等现象的,其损失由仓单持有人承担;
4、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
5、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应当凭仓单,并缴回仓单。
在超过了货物的提取时间的时候一般保管人员会进行催告,如果在催告之后仍然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存储的货物,如果是对之前有一些事项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来就行。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法律咨询网www.wsmba.cn做相关的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