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储存期限不明确时仓储物提取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特殊特征: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仓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的原则、等价有偿的原则、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等。在签订具体合同时,大家需要注意保管人的资格、仓储物是否合法等等,避免因法定事由导致合同无效。如果大家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各位读者到法律咨询网www.wsmba.cn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