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和老李是一对邻居,因琐事吵架,老王的儿子小王看到,便对老李挥拳连续击打胸部和头部,老李倒地抢救无效死亡,鉴定为老李因吵架情绪激动、胸部被打,诱发心脏病发作,致心跳骤停而猝死。
如何定性:三种观点1、民事行为,刑事无责;2、过失致人死亡罪;3、故意伤害罪。
分析:
我们说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针对本起案件,笔者倾向第三种。
首先、小王在父亲老王和老李发生口角时候,不是劝阻,确是用拳头击打老李的头部和胸部,并且是连续行为,其主观是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老李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依然击打老李的要害部位,可见其有明显的伤害老李的故意,而不是一般的殴打行为。可见,小王主观上具有希望老李伤害结果发生的故意。
其次、小王对老李的殴打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死亡事件,小王的行为对致人死亡这个结果来说,是一个偶然现象。老李本身有心脏病,小王并不知晓,是一个偶然因素,但由于小王的殴打、情绪激动等多种因素的介入诱发了心脏病的发作,因此,小王的殴打行为与老李的死亡有因果。
第三、老李的死亡与小王对其殴打有因果关系,尽管不是一因一果,虽然老李的死亡超出了小王的本意,但这恰好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但由于是一果多因,根据刑罚原理,小王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要小王对老李的死亡负全部责任,显然与罪责不相适应。所以量刑的时候是可以考虑进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