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
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定义上看,二者似乎很相像,下面,就让我们从不同角度分析一下二者有什么不同之处:
一、从二者存在的前提来看:正当防卫存在的前提是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紧急避险存在的前提是必须要有危险发生。
二、从二者发生的时间来看: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
发生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针对的也是正在发生的危险,二都强调的都是“正在发生”。因此,从时间条件上也无法分辩出到底属于哪一种。
三、从二者发生的目的来看:正当防卫的发生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的发生也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因此,二者在实施的目的条件也是相同的。
四、从二者对象条件来看: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注意,这里只包括人);紧急避险针对的是一切危险,可以是来源于违法犯罪人,也可以来源于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人的生理病理造成的危险等。由此可见,二者在适用的对象条件上有所不同,紧急避险的适用范围要比正当防卫适用范围广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