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多次买卖后如何确定侵权人
多次买卖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下,如果赔偿超出了保险限额的,由最后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流程
1、当事人立即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
2、当事人各自出示并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如发现证件破损无法辨认或有假证嫌疑,立即报案。
3、确认证件无疑的,双方应立即向“110”、“122”备案并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在保险公司受案后填写《事故确认单》,当事各方将事故车辆就近到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理赔。
4、当事各方车辆到达同一家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及时派员评估定损受损车辆。
5、当事人对保险公司定损无异议的,在物损评估意见书上签名,保险公司理赔。
6、当事人持本《确认单》及保险合同规定提供的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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