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1.无法及时行使债权的风险
2.小贷公司再次转让债权的风险
一、无法及时行使债权的风险
在小贷(小额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贷款债权转让后,SPV(特殊目的载体)取得该等债权,但通常由小贷公司担任资产服务机构,接受SPV委托受领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如果小贷公司不履行相应的义务,之前亦未通知债务人的,SPV虽然已经取得该等债权,但是无法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务履行。而且,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为债权人,而非受让人。仅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无法直接产生对债务人的转让效力,需要另行得到债权人的确认。因此,受让人存在无法直接、及时地行使债权的法律风险。
二、小贷公司再次转让债权的风险
小贷公司将贷款债权转让给SPV后,该等债权即已转移到SPV名下,SPV成为新的债权人,小贷公司不得再对贷款债权进行处置。但是,由于债权转让尚未通知债务人,对于小贷公司的约束力比较弱,不排除小贷公司可能将该等债权再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并通知债务人,此时债务人将依据小贷公司的通知,向该等第三人履行债务。虽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该转让行为因无权处分将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SPV要求第三方将已收取的贷款本息返还将面临比较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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