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说明】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2、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设立登记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
3、股东分期缴纳全部出资的法定期限,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