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一、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3、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4、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5、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实践已充分表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从根本上损害了群众利益,给经济生活和社会安定造成了严重危害。按照国务院(1998)第 247号令第18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这是因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是不合法的,参与者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以上是由法律咨询网www.wsmba.cn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的一些非法的借贷关系,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法律咨询网www.wsmba.cn的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