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无证驾驶轻便摩托车将行人撞倒后弃车而逃导致行人死亡。死者的子女将肇事者、登记车主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请求赔偿。日前,闵行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半,判决陈某承担赔偿11万余元,车主张某对陈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承担11万元赔偿责任。
2008年4月16日下午,陈某驾驶轻便摩托车,沿闵行区陈行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心河桥南侧时,将在这里等车的行人王某撞倒,案发后陈某弃车逃逸,王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陈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被害人王某相撞,且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8年4月17日,陈某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据悉,该轻便摩托车向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人为张某,且该车在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陈某驾驶该车交通肇事致使王某死亡后,共造成经济损失228373.50元。
评析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陈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张某作为该轻便摩托车的登记所有人,在被告人陈某无力履行赔偿义务时,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虽被告人陈某系无证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但并不能全部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而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死亡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如有不足,则由交通事故的责任者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