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一、无效合同
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条件者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可撤销合同
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从而使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的效力消灭的合同。有以下项: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4.欺诈。
5.以胁迫手段
三、效力待定合同
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其不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的合同。有以下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认定后,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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