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3年前我报团参加了一旅行社组织的张家界两日游,当日我坐的转由另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大巴在武陵源区与一台客车相撞。此次车祸造成我左手七级伤残和右手十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随后几年的治疗共花费数十万元。事故经过张家界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我乘坐的旅游大巴司机负主要责任,对方承担次要责任。
二、律师释法
旅行社所用汽车为租用,由于司机的过失出了意外事故,旅行社本身如果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旅行社发生擅自转包行为,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旅游专家认为,游客在选择旅行社出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对旅行社的转包行为可以提出质疑和保留相应证据,在遇到第三人引发的侵权事故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追求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和旅行社的违约责任,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法理延伸
我国关于第三人侵权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规定最早见诸于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将第三人侵权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明确规定为限额补充责任,同时,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承担责任后,享有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限额补充还是全额补充
补充责任包括全额补充和限额补充。补充额度的实质是主责任人不能清偿部分的风险由谁来承担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仍以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限额补充责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