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薇称,这次修改食品安全法的考虑,共有三个需要。
首先,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需要。2013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根据这样一个方案,国务院对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做了一个重大的调整,原来是分段监管,分别由质检、工商和食药监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实行分段监管。新的监管体制把这样一个分段监管的体制调整为由食药监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统一监管的体制,适应这样新的体制变化,为监管部门执法提供法律依据,需要在法律制度上做出相应的完善。
第二,黄薇表示,完善监管制度,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需要。食品安全链条长,从农田到餐桌,涉及的环节多、问题多,在监管过程中如何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的控制,加强风险的管理,对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的食品经营业态如何进行监管,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如何来进行重点监管,如何完善监管手段,推进社会共治。对这些实践中提出的新的问题,需要法律制度予以回应。
此外,黄薇称,将要建立最严厉的惩处制度,发挥重典治乱威慑作用的需要。从目前的执法实践看,违法的生产经营行为仍然存在,整个社会对加大违法行为成本、严厉惩处违法行为方面有强烈的社会需求。通过这次修法对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可以发挥法律在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方面的优势,更好地打击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