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5日,张先生购买了一辆轿车,当时就想着立即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所以,张先生开着新车在去车管所办理牌照,不幸的是在去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维修车辆共花费了7500元。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进行勘查、定损,张先生也为该车办理了临时行驶车号牌证。待张先生拿着单据去保险公司报保险时,却被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称
事故发生时,张先生未领取临时行驶证,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故对张先生的车辆因未上牌照而不予理赔。
没办法张先生只好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张先生投保的保险单生效时,投保车辆尚未登记号牌,保险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保险期间于保险单生效时即开始计算。按一般投保人的理解,此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予以理赔;
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所持的“未上牌照车辆发生事故免除赔偿责任”的合同条款并未对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此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先生支付保险金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