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实行面试考官资格制度,建立面试考官库。面试应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近日下发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这一办法对我省公务员录用作出了详细规定。
《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公务员录用考试,根据需要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一般情况下,我省录用公务员应包括9大步骤,分别为:编制录用计划、拟定录用职位及职位条件;制定考试录用实施方案;发布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体检;考察;公示;录用审批或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镇)以及县级以上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公务员时,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在学历和职位设置条件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
公务员招录体检后,若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可按规定在公示期内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复检。复检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论为准。若有考生中途放弃、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则根据有关规定和考试成绩从报考同一职位的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次数分别不超过两次。
《办法》还规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