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罪犯罪主体的范围的不同是很明显的。抢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上述主体的要求界限明晰,14—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却可以构成抢劫罪。但主体的限制对两罪的区分没有实际意义,因为两罪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在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我们关注的首先应该是实质的犯罪构成,结合犯罪主观方面,从犯罪的客观方面入手。只有但行为人年龄不足14周岁的情况下,首先排除犯罪可能。但在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分上,犯罪主体没有实际意义。
这里举一个例子,当一个15未成年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我们只能根据未满16周岁这样的法律事实而排除他犯敲诈罪的可能性,但对于他是否构成抢劫罪的问题,主体的要素起不到任何作用。在这点上,两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比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更能说明问题,“即认为犯罪由客观构成要件(违法性)和主观构成要件(有责性)构成,客观要件表明表明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因此可以成为违法性构成要件,其中考量违法性的阻却事由;主观构成要件是表明行为具有非难可能性的要件,因此可以成为责任构成要件,其中考量有责性阻却事由。”根据该理论,犯罪主体中作为自然人的因素构成违法性要件之一,而其中的年龄体现的主观认识因素构成有责性的阻却事由。所以,犯罪主体只起到犯罪阻却的作用,对犯罪的的认定是不起直接作用的,也就说它只有“否定作用”的作用,无“肯定犯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