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中事实认识错误如何归责
1、对象认识错误。
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又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属于同一条文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
(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
2、客体错误。
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
(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
(2)评价或归责:①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因为(认识错误)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未杀死任何人)。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②对因错误而实际实施的行为或加害的对象,排除故意,即不成立故意罪。因为承担故意罪责应当以行为人“明知”的范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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