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地一村民家的竹笋被偷盗,该村民竟毫无根据地点名辱骂诬陷刘某家偷了她家的竹笋。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刘某和妻子与这个村民评理,该村民趁机手执菜刀恶狠狠地向刘妻头部砍来,刘某之妻避闪之时跌倒在地,这个村民又乘机举刀扑过去欲砍,危急之时,为了妻子免遭杀身之灾,刘某顺手操起扁担朝该村民举刀的右手击了一扁担打掉了菜刀。该村民也因此受了轻伤。请问:刘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点评]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法条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素:第一,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第二,这种侵害必须是不合法的;第三,这种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第四,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就是说,正当防卫不是无限的,而是以使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中止为限度。
从以上案情看,刘某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其妻子免受他人的伤害,这种伤害是不法的,也是现实正在进行的,如不实施防卫,刘某的妻子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就会遭受重大伤害。因此,只要案情属实,刘某的防卫行为就具备了正当防卫所需的几个要件。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呢?则要看实施的防卫行为是否使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停止而中止。根据上述案情,刘某仅击了该村民一扁担,刀落即止,也未追赶,那么刘某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而是在正当防卫的范围内。因此,刘某的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而是正当防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