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中的非纯正不作为如何认定
认定非纯正不作为犯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作为义务。作为义务问题在非纯正不作为犯理论中历来被认为具有重要的地位,看作是不作为犯的构成要素的两要素之一。义务的来源有四个:
⑴职务要求的义务;⑵法定的义务;⑶合同约定的义务;⑷先行为造成的义务。
对于非纯正不作为犯来讲,最主要的就是第四种的判断——先行为造成的义务。
(二)作为可能性。除了判断作为义务以外,还得考察作为可能性问题。作为可能性就是指行为人是否有作为的能力。
(三)危险性判断。这主要是考察不作为犯的主观方面的特征。不作为犯罪的危险性判断的重要意义是判断该行为的性质是故意还是过失,或者是意外事件。
(四)非纯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非纯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问题历来是解决非纯正不作为犯问题的焦点之义。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国《刑法》中没有对非纯正不作为犯作明文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认定有很大的困难。但要把握本质上的东西:一是行为要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主观方面具有故意或过失。如果还有什么疑惑的,可以到法律咨询网www.wsmba.cn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