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是否有年限限制
债权人在规定期间内,具有领取提-存物的请求权。
债务人向公证处提-存合同的标的物后,债权人即有向公证处请求提-存物的权利。债权人依法向公证处提取提-存物,公证处不得拒绝交付提-存物。债权人向公证处提交提取提-存物请求时,应当向公证处交付相应的身份证明、提-存通知书及有关债权文书。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交相关的证明及文书,公证处有权拒绝其提取提-存物。
在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存履行标的后,债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间内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公证处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除斥期间届满,债权人丧失领取权,提-存物归国家所有。债权人领取提-存物都有一定时间限制,该时间限制就其性质属除斥期间。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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